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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 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者: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发表时间: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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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

项目申报指南


江苏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舞台作品滚动资助、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美术创作项目的申报。根据《江苏艺术基金章程》《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 资助宗旨

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提升艺术创作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着力体现观念和手段相结合、内容和形式相融合的深度创新,集成融合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要素,凝聚文艺原创能力,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演播项目的传播交流推广;培育德艺双馨的高水平艺术人才、提高文艺作品质量为目标的人才培养项目;体现文化艺术审美功能和精神培育引领功能相统一,热忱描绘新时代新征程的恢宏气象,展现中华历史之美、山河之美、文化之美的优秀美术作品创作。

本年度聚焦反映、展现和讴歌新时代新征程的现实题材创作;重点围绕“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中相关重大主题,深挖江苏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艺术精品;围绕运河题材、长江题材等“水韵江苏”主题作品创作与传播;重点关注戏曲传承振兴发展,着重资助“天下第一团”及濒临失传剧种人才培养和优秀剧目创作,支持江苏小剧场精品剧目创作,扶持具有乡土特色的“三农”题材艺术创作。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http://wlt.jiangsu.gov.cn)、江苏艺术基金网页(http://www.jsysjjgl.com)或江苏文惠网(http://www.jswenhui.com),通过江苏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汇总并统一报送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省直系统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邮寄至管理中心;高等院校所有申报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高校统一组织报送至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三、申报资质

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或个人。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的应在2021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户籍或在江苏缴纳社保满五年。

四、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2年11月5日起开始申报,至2022年12月18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五、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江苏艺术基金按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重点资助项目。

六、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4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五)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通过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的公开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和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